9.5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机械、钢管、扣件、等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办理手续,承包人负责保管,因承包人保管不善丢失的材 、机具机械、钢管、扣件、等按市场价格赔偿,并从劳务费中直接扣除 。
承包人指定 负责签字验收,发包人指定 负责签字 。
9.6本工程材料,材料的使用实行限额领料制度 。严禁浪费材料,发现材料浪费,双倍价格赔偿,(正常损耗除外),承包人按计划提料,租赁材料在现场超过3天不用以及超过约定工期的'租赁费由承包人承担 。
第十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0.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每栋楼水一个接口,电一个二级箱)等大型机械 。
10.2负责提供施工图纸(一栋楼一套),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
10.3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
10.4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
10.5负责施工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专项方案 。
10.6负责对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发现有违反约定规定,发包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承担造成的损失 。
10.7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
第十一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工人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5周岁 。
11.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特殊工种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11.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 。
11.4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变更洽商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应注意成品保护、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机具 。
11.5承包人必须服从建委,安全站,质检站,监理,项目部等单位检查 。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
11.6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 。
11.7承包人负责所有作业人员的“三险” 。
11.8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劳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经理证,技术员,安全员资格证书等管理人名单及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操作证 。
第十二条:承包人违约责任
1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退出施工现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 。发包人按其完成工程量75%办理结算,余款作为发包人二次选择承包队伍的经费和因此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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