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甲方应于 年 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租金总计: 人民币 元整(: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各期租金支付日期:。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 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帐号为,乙方通过第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 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为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POS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 。租赁代理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
(二)押金: 人民币 元整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
第六条 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 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币 元整(: ),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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