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乙方员工不得擅自售卖宾馆承包给甲方范围内的垃圾及废品 。乙方负责给甲方水、电清洗垃圾房,房内外地面、墙壁、地沟、天花、窗户等环境设备 。乙方垃圾房的灭蚊、灭鼠工作、药物由乙方提供服务 。
11、工作或逗留于乙方管辖区的甲方人员,当他们履行其职责时,甲方必须保证指派的人员守时、忠诚、老实、吃苦、肯干、品行端正 。
12、在清理和处理垃圾时,如果甲方指派人员发现垃圾中有乙方物品或餐具(如碟子、碗、餐刀、其它用具等),无论宾馆用品或餐具是否完好,甲方及其指派人员都必须及时归还给宾馆管理部 。
13、除了此合同里规定的可卖垃圾外,任何情况下,甲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乙方管辖区拿走乙方任何物品 。如果发现甲方指派人员正在拿乙方物品,而这些物品并不属于可卖垃圾范围,则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2000-4000元(人民币)的罚金 。如甲方指派工作人员有严重过失,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合同,并且乙方不会退还甲方按规定已预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 。过失情节的轻重程度将以宾馆“员工手册”为标准 。
14、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当值时必须穿制服及配戴工卡 。
15、甲方指派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保安及卫生的规章制度 。
16、甲方必须按此合同规定的次数及时清运全部垃圾 。此外,甲方垃圾运输车必须凭乙方保安人员(或其指派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出入通行证出入乙方管辖区域 。
17、此项协议中所有费用将由甲方负责,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任何违例事故,协议期满时退还给甲方 。甲方应于每月十日前按时向乙方缴纳该月管理费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18、由乙方从其管辖区各处收齐合同第19条规定的全部可卖垃圾,集中到乙方管理的垃圾房里 。
19、以此合同的各项条款及要求为前提,乙方在此声明:下列物品属于“或卖垃圾” 。
甲方可以拉走:
各类剩菜剩饭等(乙方不再使用)
各类纸包装及空盒(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塑料瓶子及其他塑料制品(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铝、锡制盒或罐(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玻璃瓶(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用过的食用油(乙方不再使用)
各种泔水(不可以倒进市内排水系统里)
各种供动物食用的垃圾(人适合人类使用)
除非乙方要求使用可卖垃圾,这类情况时,请参考第20条规定 。
20、对于需要在宾馆内使用的某些可卖垃圾,乙方可以随时要求不予出售 。如果乙方不愿出售,甲方不可以因失去这些垃圾而提出赔偿或补偿 。不过,乙方会保证这些垃圾在第21条规定的时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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