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丙方申请入住本院时 , 应如实向甲方陈述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病史、心理生理特征、情感、思想、行为特征、家庭情况、有无精神智力障碍等 , 不得有所隐瞒;甲、乙、丙三方现场对丙方身体健康等作出评估(填写健康评估表并三方签字);丙方被托养期间 , 乙方不得擅自带丙方外出 , 确需外出的 , 须向甲方办理请假手续 。外出期间 , 丙方生病或发生一切事故 ,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丙方在无本院护工陪护下私自外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请假期间发生传染病、精神病症的 , 必须治疗痊愈后方可送回甲方老人院;丙方入住期间 , 须遵守院内一切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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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丙方在入住期间 , 如因自身原因、身体条件本来就差 , 生理或病理等因素发生各种意外 , 导致自伤、跌伤、自残、自杀、失踪及老年痴呆做出的任何不可预知的行为和突发各种疾病等意外伤害和意外伤亡 , 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意外 ,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乙方应及时自行处理 ,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因入住者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生理性骨质疏松和关节炎退行性改变等 , 随时易发生骨折 , 若因自身原因或因其它休养人员行动不慎等而发生的跌倒致各种损伤和伤亡 ,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在入住期间 , 发生意外或自身病情需要和危及生命等特殊情况下 , 甲方有权在没有乙方授权的情况下通知120急救中心急救处理, 因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 乙方及丙方家属不得无理取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联系方式更改未及时告知甲方 , 造成丙方在入住期间发生意外而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上乙方;
1、丙方休养人在突发疾病经甲方采取救助措施后仍在紧急处置或转院过程中出现意外(包括死亡);
2、丙方休养人因疾病需要就医 , 甲方将其送入医院就诊 , 乙方不及时到场或未缴纳医疗费用导致丙方休养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发生意外;
3、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意外情况;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出现意外由乙方、丙方负责:
1、丙方休养人吸烟、酗酒、私自用火用电;
2、丙方休养人私自食用本院指派食品以外的食品及饮料;
3、丙方休养人使用蚊香灭蚊 , 私自使用电器;
4、丙方休养人私自保管、服用药物或不按药品说明书服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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