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组建的各级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评审通过的取得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
二、发证权限
(一)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
1、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市职改办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打印、核发 。
2、市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统一印制 , 市职改办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打印、核发 。
3、会计、卫生资格证书分别由市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市卫生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打?。?市职改办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 。
4、统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别由市统计资格考试办公室、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打?。?市职改办委托市统计局、市信息产业局核发 。
(二)评审取得的资格证书
1、高级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核发 。
2、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核发 。
三、办证程序
(一)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
1、会计、卫生、经济资格证书 。由考生本人按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带上相关资料到考生报名所选择的区县考点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 , 由各区县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其中,对参加经济资格考试,并选择人事考试中心直属考点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带上相关资料直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
2、统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由考生本人分别按市统计局和市信息产业局要求到市统计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办理 。
3、其余资格证书 。由考生本人按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带上相关资料直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
(二)评审取得的资格证书
1、高级资格证书 。由各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统一到市职改办办理 。
2、中、初级资格证书 。由各单位按要求向各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申办 。
四、证书的收回
在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发放中,发现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了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 由发证机关宣布该证书无效,并收回其证书 。其中,由各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发放证书的应及时将收回证书送交市人事考试中心;由市统计局和市信息产业局发放证书的应及时将收回证书送交市职改办;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发放证书的应及时收回证书 。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其余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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