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小常识( 二 )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民爆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 。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 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民爆器材 。
2公安基础知识中的民用危险物品有哪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条例法规;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 ,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
3运输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
三、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4)运输民营包装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 , 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 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