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且不说大陆法系是否真有国家或者地区采取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尚需进一步研究 , 即使存在此种物权变动模式,从逻辑的角度看,也存在问题 。
因为所谓债权形式主义意味着当事人的债权意思结合交付或者登记即可引起物权变动,但债权意思如何能引起物权发生变动,这在债权与物权严格区分的背景下是无法理解的 。
扩展资料
至于实际生活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的问题,则涉及到物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 。在他们看来,物权行为并非虚构的法学概念 , 而是对现实生活的法律抽象 。
例如,在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后而未交付标的物(动产)之时 , 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知道此时标的物仍归出卖人所有 , 但是,一旦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就都知道所有权已经发生了移转 。
可见,动产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事实行为,而是一个包含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的法律行为 。动产交付如此,不动产登记更是如此 , 因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必须由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该登记申请,无疑是当事人移转物权之意思表示的体现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行为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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