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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网购12条香烟途中被烟草局没收“我从网上低价买几条华子,凭什么没收?”安徽安庆,一男子通过网络低价购买12条华子香烟,不料却被烟草局中途拦截,男子不服,自己买烟自己消费 , 为何无故没收?汪某是个网络购物爱好者,某日,他看见某权威网站公开售卖华子牌香烟,而且售价竟比实体店便宜,汪某心动了,于是一次性下单12条华子,准备过年时自个儿消费 。
然而,一个星期过去了,汪某一查物流信息,竟显示该快递已被签收 。汪某不解,是不是快递公司搞错了?于是,他打电话到快递公司,询问原委,然而 , 工作人员告诉汪某 , 包裹已被烟草局没收了 。华子烟可是自己招待亲朋好友的,这烟不能收!事后 , 汪某主动到烟草局说明了自己与卖烟人联系的经过,并提供了卖烟人的微信号 。
接下来的日子里,汪某三次到烟草局,向其索要12条香烟,但烟草局拒不交还,也拒绝出具没收收据给杨某 。汪某认为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擅自制造、批发、经营、销售的行为是地方烟草行政部门的管理对象 。
而自己购买香烟自行消费,不属于烟草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 , 烟草局应将12条香烟返还给自己 。索要未果,汪某一怒之下将烟草局告至法院,请求确认烟草局没收汪某12条香烟的行为违法;烟草局支付汪某为追要香烟所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共2639元,赔偿汪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 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首先,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 。就本案而言,烟草局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取证后发现,汪某购买的12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汪某通过网络与案外人达成卷烟销售,形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
【安徽男子网购12条香烟途中被烟草局没收,男子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咋判的】换句话说说,汪某无法通过无效合同取得涉案的物品所有权 , 即汪某不是涉案卷烟的权利人 。其次,烟草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查找寄件人无果的情况下,对涉案卷烟按无主财产处理,并在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予以公开销毁 , 其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为此,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驳回了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男子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咋判的汪某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服判决 , 坚持上诉 , 理由有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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