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居民落户海口的条件及材料
海南省居民落户海口的条件及材料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摘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 。
第十条 申请在海口市、三亚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 。
【海南省居民落户海口的条件及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
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第二十五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 。
累计年限是指居民个人或者所在单位为个人阶段性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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