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利润,能否"视同"分红征收个税( 二 )


实际中,常见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认定实际是个人投资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是对股东股份的重新量化,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五、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没有利润,能否"视同"分红征收个税】没有利润,能否"视同"分红征收个税,对于这一点,大家的矛盾点基本都是围绕着158号文 。因此,本篇文章对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做了一次透彻的分析 。希望通过小编本文的分析,能让大家对158号文有更深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