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购销的合同怎么写?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农作物种子名称、品种、数量、质量
种子名称/品种名称/单位/数量/质量指标/单价/种子价款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出卖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属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是通过审定的种子 。
二、销售属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出卖人必须是品种权人或者是品种权被许可使用人;出卖人必须出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许可使用合同和品种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出卖人有保证销售的种子不存在品种权权利瑕疵的义务 。
三、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 。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四、出卖人对种子质量负责 。出卖人提供的种子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 。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
五、出卖人出卖的种子,必须按《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国家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出卖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 。
六、运输出县或邮寄销售种子的,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或者《植物检疫证》 。
第三条 买受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订的时间、地点、数量,接收出卖人交付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种子 。
二、于在本合同签字时,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种子价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卖人送交的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种子时,再支付种子价款总额的70%;另10%的种子价款于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20日内付清 。
三、收货后应及时复检 。净度、水分两项指标应在收货后的5日内复检完毕;发芽率应在收货(种子经过休眠期)后的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应在收货后该作物该品种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 。复检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逾期视为种子质量符合约定的质量指标和法定的质量标准 。
第四条 交货时间:是 年 月 日前;交货地点及发运方式:是 ;运费由 负担 。
第五条 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 。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出买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