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格式怎么样?(17)


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 。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 。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 。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 。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 。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经双方签字 。盖章生效 。并据此履行 。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 。
订购 。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 。商品房认购 。订购 。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 。规划 。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 。为保障交易安全 。保护业主权益 。促进签约 。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 。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 。笔者认为 。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 。用意虽好 。
但效果一般 。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 。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 。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 。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其次 。认定合同
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 。而非合同名称 。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再具有预约性质 。第三 。“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
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只要标的物明确 。价款确定 。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 。“涉及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 。不适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
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 。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 。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有些情况下 。没有书面合同 。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 。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此时 。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