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条例|广西爱国卫生条例获审议通过( 二 )


对此 , 条例明确了病媒生物的防治责任 , 要求爱卫会组织全社会有针对性地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工作 , 爱卫会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 , 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 , 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各单位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 , 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 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公民积极参与本单位、社区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
此外 ,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农村改厕、垃圾与粪便管理、环境改造工作 , 加强农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贸市场、宾馆、住宅小区、公园、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场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和设施 , 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 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和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 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 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 , 如果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 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 , 将会被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共卫生设施应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治理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 与人民群众的的日常生活环境息息相关 。为推进我区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 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卫生条例|广西爱国卫生条例获审议通过】一是加强公共卫生设施规划建设 。要求政府和部门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
二是开展健康危险因素防控 。要求政府和部门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健康影响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 , 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 , 健全水质卫生安全和监测监督管理体系 , 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
三是强化重点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要求公共场所制定科学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空气、通风、采光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工作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并依法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保证青少年、儿童学习、生活和活动等场所以及提供的膳食、饮用水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推进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 , 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清洁消毒设施、通风除湿设施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 , 确保市场以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抑制扬尘、降低噪声 , 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 并确保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 妥善处理粪便和污水 , 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要求城市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农村普及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 按照人口密度设置数量适当的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场等重点公共场所提高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 , 保障冲厕和洗手用水以及设施完好 , 保持整洁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