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怎么写?(11)


第三条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
4.承担车辆财产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
第五条承租方的义务
1.承租方是以单位名义租赁车辆的,如实向出租方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承租方是以个人名义租赁车辆的,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资料 。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
3.随车携带车辆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租赁汽车证》及相关标志、标识 。
4.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得超速、超员、超载、酒驾和疲劳驾驶,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
5.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费用 。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 。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备,不得转卖、抵押、典当、转租、破坏租赁车辆及随车物品 。
8.租赁车辆发生损毁、被盗抢或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
9.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 。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
第六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更换 。
2.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
3.车辆危及承租方人身安全的,出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七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