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实施( 二 )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的贮存、转运、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保护,有效防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 。
4.焦化生产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
5.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生态环境部的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
6.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焦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
(九)焦化生产企业能耗须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995)规定的准入值,即顶装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2kgc百思特网e/t,捣固焦炉吨焦产品能耗≤127kgce/t 。
(十)焦化生产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取水定额应达到《取水定额 第30部分:炼焦》(GB/T 18916.30)规定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取水定额,即常规焦炉吨焦取水量≤1.4m,热回收焦炉吨焦取水量≤0.6m,半焦炉吨焦取水量≤0.7m 。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十一)焦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十二)焦化生产企业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
(十三)焦化生产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并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 。
(十四)焦化生产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
(十五)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六、产品质量
(十六)焦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鼓励焦化生产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焦炭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冶金焦执行GB/T1996,半焦(兰炭)执行GB/T 25212,铸造焦执行GB/T8729 。
七、社会责任
(十七)焦化生产企业要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金及社会保险费 。
八、申报及公告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焦化生产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 。申请企业须编制《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焦化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二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
(二十一)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撤销公告 。
九、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要求执行 。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6月11日起实施 。2014年3月3日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4号)同时废止 。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