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六 )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
三、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四、保证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 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决不出厂 。
五、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 , 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 , 对生产关键工序进行严格控制 。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
六、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 , 保持清洁 , 对食品无污染 。
七、保证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 , 不短斤缺两、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 。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 , 企业留存一份、质量监督部门留存一份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一、经营者对场内提供的食品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 , 在保持期限内 , 无腐烂变质 , 包装标识符合要求 , 标识内容属实 , 票证合法齐全 。
二、如果出现质量问题 ,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 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 应当履行责任 。
三、对市场内出售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投诉 , 只要消费者提出的理由是正当充分 , 应当按照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先行处理 。当食品经营者或供货商无法立即处理时 , 应由市场经营者先行赔付 , 然后再由市场经营者向食品经营者或供货商进行赔偿 。
四、食品经营者要对所购进或出售的食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 确保其出售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产地清晰;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外包装无毒无害质地良好 。
五、对食品质量低劣、标识不明、证件不齐食品 , 坚决下架退货 , 不予销售 。
六、食品经营者出售食品要明码标价 , 按照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开具信誉卡 , 保证出售食品不蒙骗、欺诈消费者 。
七、对未兑现承诺 , 出售假冒伪劣食品 ,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 接受有相关部门法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