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合同( 四 )


5、本合同的签订不受甲方因村民委员会的换届而终止,不因今后土地征地补偿的上升而另行补偿 。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1、如乙方未足额支付征地的补偿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
2、乙方负责办理征地手续,费用自理 。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兴平市庄头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
合同附件: 征地测量、补偿领款凭据、所征地快示意图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2014年月日
征用地单位: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詹照育 职务:镇长
被征用地单位:点头镇龙田村委会 (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李国瑜 职务:村主任
被征用户:
根据点头镇总体建设规划,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加大城镇建设力度,加快集镇建设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受福鼎市人民政府委托,拟征用乙方部分农地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同意甲方征用座落在点头镇龙田村柘头洋的水田、农地折合 亩,作为点头镇工业建设及公共建设用地 。该地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详见征地平面图) 。
二、按国家征地有关规定,甲方应一次性付给乙方水田按每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计肆万伍千元,青苗补偿费:每亩叁千元,其他农作物另定 。
三、房屋及坟墓的搬迁赔偿标准参照福鼎市规定标准执行 。
四、水田征十留一作为征地户安置留用地 。
五、违约责任:
1、该地的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甲方负责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 。
2、该地被征用后,乙方应理顺与各生产队所征用的的征地关系,按期将被征用的土地交付甲方 。
3、被征用土地及其地面上的房屋等附属物存在的权属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涉 。
4、为体现征地的公平、公正的原则,镇政府郑重承诺,如征地付款时或今后出现价格不平等,由镇政府负责补平差价 。
六、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