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合同( 五 )
(3)及时就产品更改,生产过程更改或区域扩大,管理权或所有权等更改通知乙方,在没有得到乙方的相关通知前,经营者不得放行任何已更改的获证产品 。
(4)如果存在分包生产,与其分包方签署协议,要求分包方遵循有机标准,保持有机完整性,向乙方开放认证范围涉及的所有区域,并符合乙方的要求 。同时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 。及时获得分包方的相关信息和本合同第(3)条款涉及的更改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乙方 。
(5)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按照证书标注数量控制标志的使用,建立有机产品标志的使用登记制度及出入库台帐,并存档保存备查
(6)承担有机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 。非正品和残次品,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散失 。印标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如下: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
b)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
c)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d)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
e)健全的管理制度;
f)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7)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不得作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8)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乙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和标志;
(9)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的声明 。
(10)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11)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1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2)按照认证活动计划,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认证费用后,立即进行各阶段的认证工作,并保证工作的质量;
(3)在认证的'各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应使甲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4)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
(5)甲方认证合格后,乙方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
(6)暂停或注销证书事宜,乙方及时向甲方通告,并在相关媒体发布暂停或注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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