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漫话读后感( 二 )


倘若儿童的过错里没有倔强的气质或者任性嚣张的成分,严酷的鞭挞根本就无需采用 。在改正他们因意志薄弱、疏忽善忘或是漫不经心所产生的过失时,和蔼或严肃的劝诫足矣 。如果是一种有意为之、坚定的反抗,那么惩罚的分量是不能仅仅根据他所犯的过失的大小而定的,一旦出现时,应该看他对父母的尊重与服从情况,惩罚根据违
抗程度而定,直到能从中看出忏悔、羞耻以及自愿服从的迹象为止 。
儿童只有在做了邪恶的事情时(这在他们幼小时期极为罕见),才值得父母去加以制裁,倘若他们犯了错误,只消给点眼色或摇摇头就可以改正过来;如果有时必须责备几句,父母的态度也应严肃、和蔼而又庄重 。
采用处罚措施时,一定要让儿童的羞愧心理比惧怕痛苦的心情来得重,那么这种处罚是有效的 。
无论是什么特别行动,如果你已吩咐他去做或者严禁涉足,你便需亲眼目睹他服从不可,不许求饶,不准反抗 。倘若你下命令,而他反抗,那种情形便成了你们相互暗地较劲,争胜负、斗输赢的局面,这时你便非赢不可;如果你使过颜色,或者发过话语,过后仍未奏效,那时就不惜动用鞭挞;除非从此之后,你有意听命于令郎去过日子 。
当儿童故意的成分暴露无遗,使得鞭挞成为必然时,鞭挞应来得更沉着、更严厉一些,并且应一面鞭挞,一面训诫,直到鞭挞在心理上的印象可从儿童的面容、声调以及屈服的态度上明显地表现出来,不仅是因为感到痛苦,而且是因为对所犯错误的愧疚,并融化在真挚的悔恨中时,才可停止 。
鞭挞是矫治儿童不端行为的方法中最糟的,也是最后一个,只有在极端的情形之下,一切比较温和地方法都实验过且被证明无效时,方可采用 。
(三)关于“说理”
说理应是对待他们的真正方式 。儿童一到使用语言之日,就是明
了道理之时 。
说理必须以迎合儿童的能力及理解力为限,同时应以极少的简明扼要的措辞表达 。
长篇大论的说教和哲学意味甚浓的推理,最佳效果也无非是使儿童感到惊奇与迷惑而已,并不能提供真正的教导 。
随着他们年龄渐长,便会逐渐变得专注及勤勉 。但是你的话应永远对他们具有力量及威信,如果有时在某一场合,你吩咐他停止干某事(即使是孩子气的举动),你便一定要做到,不可让他占了上风 。所以我始终主张:除了儿童做事有流于恶习的倾向外,最好少行使权利,少下达命令 。除此之外,我觉得还有更好的方法可以制服这些恶习,只要你能使孩子服从你的意志,则在大多数场合,温和地据理说服,效果必定更佳 。
在教导儿童的各种方法中,最简单易行且富有成效的方法是:将儿童应作出或避免作出的事情的榜样放到他们眼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