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三 )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 。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为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拾______元整),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 。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_%的违约金 。
(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_%的违约金 。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四)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六)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十六、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 。
十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 。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交易中心___________份 。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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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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