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 三 )
第九条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付剩余租金,押金按第六条及第七条的内容退还;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提前收房,则退还乙方已付的剩余租金,并按已付剩余租金的一倍赔偿乙方 。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房屋产权证、乙方注册公司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对方留存 。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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