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 四 )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九、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代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演艺经纪合同


影视有限公司和中国公民 小姐/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就 影视有限公司为 小姐/先生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订立本合同 。
一、 立约人
1.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香港地登记注册,其法定登记地在中国香港 ,商业登记号码为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1.2中国公民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住宅电话 ,手提电话。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 。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
3.1经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