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二 )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 。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 。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