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石购销买卖合同( 二 )


六、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1、工程首付款按照每个标段万元人民币(共1个标段)动工后按每周完成沙石总价款的预付 。工程结束个月之内支付尾款 。
2、材料到场后,甲方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将送货单传回给乙方,以便乙方结算 。
3、乙方提供有效的材料销售发票和开户银行,甲方将结算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口 。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时、按质地交货给甲方,甲方有权不支付材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
2、乙方无故不交货或甲方无故退货,(非质量因素)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不履行部分货款的10%作违约金 。
3、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
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5、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
7、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
8、本合同一式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份、订立合同人:
甲 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 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