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代理合同( 二 )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的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
3、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 。
4、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的名声 。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
5、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6、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的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
7、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 。
8、乙方在经销区域发现甲方的产品或其它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应及时通知甲方 。
9、协议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 。
十、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
十一、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的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
十二、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万元,每完成万元的销售额,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万元 。
十三、违约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