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承包合同( 三 )


第六条:工程质量
6.1 工程质量等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 。
6.2 工程验收按甲方规定的各项参数及国内现有规范标准进行 。
6.3 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质量保证书,保证玻璃幕墙的施工符合设计及计算 。
第七条:设计变更
7.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加工或施工前七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加工或施工的,乙方接通知后应立即停止 。
7.2 由于变更通知不及时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
第八条:竣工、结算与保修
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报告后十天内,向所属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工程即告竣工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如工程未验收,而已开始使用,视为已验收 。
8.2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后十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如收到结算书后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则认为已接受乙方结算报告,从第十天算起按同期贷款最高利息支付工程款利息 。
8.3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 。
第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9.1 因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
9.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己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
第十条:其它
10.1 所有甲乙双方签认的函电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文件 。
10.2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
10.3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立即生效,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单方不能弃约,弃约方需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
10.4 本合同待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完成,甲方支付完工程款,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
10.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法人代表:
银行账号:
电话:
地址:
日期:
乙方:
法人代表:
银行账号:
电话:
地址:
日期:
玻璃工程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