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警有配枪吗,要考配枪证吗,经过什么考试( 三 )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枪支管理使用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 , 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