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酒后强奸女同学获缓刑4年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赵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提到 , 被告人赵某某(男 , 2000年4月5日出生于绍兴市上虞区 , 系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 同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 , 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 。当晚10时30分许 , 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严某某及顾某、张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 , 被告人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 , 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0年12月1日0时许 , 被告人赵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 。案发后 , 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
【大学生酒后强奸女同学获缓刑4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赵某某违背妇女意志 , 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 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 , 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 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