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

【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 5月18日 消息:近日 ,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 《意见》中规定了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 。
近年来 , 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 , 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 , 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 , 造成社会公众误解 , 扰乱了教育秩序 , 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 , 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 , 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 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 , 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 , 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 。
二、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 , 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 , 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
三、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 , 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
四、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清理 , 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
五、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 , 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 , 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 。
六、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审批、登记的组织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名称行为的监管 , 督促其严格按照审批、登记名称开展活动 。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省域内相关部门的指导 。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 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 , 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 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
八、本意见发布后 ,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