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审批的过程是怎样的( 二 )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下列方式从事分销业务: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 , 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符合下述商务部授权地方部门审批的范围: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 , 如符合下列条件 , 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 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 , 其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 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 , 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 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 , 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 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审批的过程是怎样的】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 , 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
申请程序: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申请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 , 上报商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