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怎么写?(14)


因此,再次奉劝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把诉讼的心态摆正,不要对诉讼寄于超出法律程序所能够承载的范围,把医疗诉讼还原为真正的法律诉讼程序 。不要在诉讼中夹杂着非诉讼的目的!
七、律师的作用
在诉讼中经常听到患者及其家属问,你与某某法院、检察院的某某法官、检察官熟吗?等等!这明显已经是在想通过违反手段达到诉讼目的了!作为一个专业律师,不是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皮条客”,这样的事情为律师们所不耻!我们是不会为了一个案子与法官们吃饭、喝酒、送红包的 。如果当事人想有这样的途径,大可不必找律师做这种事情,我相信比律师更熟悉法官的人更多!虽然 。每年在媒体上有这样那样的负面报道!但是,我仍然相信,绝大多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好的,有违法的人员毕竟还是少数!在北京、上海等等这样的城市法官的素质还是很好的!
如果一个律师案子没有怎么分析,就大谈他与某某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如何如何等等!这样的律师不是个骗子就是律师的败类!作为患者及其家属没有比谁更渴望司法公正,更希望法官公正判决 。但是,我们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在下面搞“小动作”啊!这样的判决是公正的吗?
在我代理的一个案件中一个患者由于不能够提供自己“不能够怀孕”的证据,而败诉 。我在为她分析败诉的原因时,这位已经拿到加拿大居留证的患者,竟然说出,这样的证据就应当是你们律师的事情,不要用什么证据不足耍我!她的意思很明确,我这个男律师要为这个女患者开一张“不能够怀孕”的证明!这是明显的指示律师造假!在这样的当事人看来,律师应当是可以开出假证明、提供假证据、可以和法官一起吃喝嫖赌的人!
因此,在患者及其家属想聘期律师的时候,应当明确代理律师的作用和目的,像上面“不耻”的问题,免开尊口 。这不是一个律师应当做的事情!
八、向律师提供什么
在医疗纠纷咨询中,很多患者提出的问题很有意思!有的患者问:患者到了医院半个小时就死亡了,医院是否是医疗事故?像这样的问题,属于对医疗法律问题“法盲级别”的问题,而且搞的律师没有办法回答!因为,在医疗事故的构成中仅仅半小时就死亡了与民事责任根本就不沾边!提出这样问题的患者没有给律师任何有价值的信息!而且与律师的交流会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
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整个医疗过程的亲历者,相关的医疗、抢救事实没有比患者及其家属更清楚的了!因此,在医疗诉讼中,患者及其家属仍然是诉讼的主体,代理律师的信息全部来自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叙述,患者及其家属叙述的越多,代理律师掌握也就越多 。代理律师希望得到的是有效的、有诉讼价值的信息 。像上面的问题,可能在家属看来这是“最让人气愤”的问题,但是,这与医疗诉讼有什么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