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如何写?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扩大旅游投资,加大石门旅游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拓展旅游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招徕游客来石门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招引投资商前来石门进行旅游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县内各等级旅游景区(点)(以下简称景区),在县内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本县各乡镇(街道、区场),有关新闻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县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 。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生效 。于每年3月底之前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五条 游客招徕奖
旅行社招徕县外团队游客(指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散客不列入),游览我县景区或参加我县举办的重大旅游活动,分别按下列标准实行奖励:
1、旅游人数奖 。全年累计接待游客数量达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按一日游每人5元、过夜游每人1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超过1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5万元,超过5万人按上述标准计算外另行奖励20万元 。
2、旅游大巴专列奖 。组织旅游大巴或旅游专列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200人奖1万元,400人奖2万元并以此类推 。
3、自驾游车队奖 。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来石门过夜游,游客人数一次性达100人奖0.5万元,200人奖1万元并以此类推 。
一日游和过夜游需游览至少1个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门票的景区,过夜游住宿饭店需证照齐全、符合团队游客接待条件 。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可与旅游人数奖重复计算奖励 。旅游人数奖须每季度一次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资料,旅游大巴专列奖和自驾游车队奖须在行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资料 。
游客招徕奖申报资料包括:《石门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申报表》(见附件)、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复印件、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游客入住饭店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第六条 旅游活动奖
1、举办活动奖 。各乡镇(街道、区场)或县内旅游企业连续自行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从第三年(届)起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
2、参与活动奖 。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促销活动且自行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