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制度怎么写?( 七 )


4.1.3、市内交通费凭票每人每天分别按上限:省会(区)城市上限60元/天;地、市(区)城市及以下地区40元/天;县(市)城市30元/天;乡镇10元/天,据实报销 。随公司车辆出差,只报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报销其他交通费;
4.1.5、票据丢失或无票据者,一律按定额标准的80%报销(需提供同类性质发票);
4.1.5、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 。4.
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单位:元/天
4.2.3、省外一般地区指上述二类以外的地区;
4.2.4、公司人员出差,应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费按其协议价格凭票报销 。如果没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标准报销 。4.
3、生活补助费标准: 4.3.1、地区划分同上第4.2条;
4.3.2、员工出差期间从事业务应酬的,业务招待、应酬等需用餐费应以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提前向直接上级予以报批,经同意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 。在公司报销了业务应酬费用的,对参加人员每参加一次招待用餐扣除当天生活补助费的50% 。
第五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员工只能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进行报销 。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或驾驶员外派等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
第八条 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途经路线一致,绕道、到不属出差地、借出差旅游、办私事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予报销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九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公司另行规定 。
第十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临时聘用外部人员(简称临聘人员)发生出差事项的,如临聘工资中不含出差费用的,可参照上述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以上差旅费报销均需提供有效发票 。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各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天数、路线 。对不合理出差现象,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