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教管理制度怎么写?( 四 )


2.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和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下损坏者,由于仪器本身的缺陷和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的损坏 。
3.下列情况除责令当事人赔偿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和处分:因不爱护造成严重损坏的,或截留公物、占为已有谎报损失的;一贯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事故未设法挽救损失,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托责任,态度恶劣的;不听劝阻,态度蛮横、乱动乱用公物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
4.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易坏的低值易耗品,累计一学期损坏在一定范围的 。
6.按下列赔偿价值进行赔偿 。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致使设备报废者,只计零配件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计价赔偿;如修理后影响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等,但尚可降档使用,除计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赔偿部分损失费;整机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器材,应按实物价值赔偿;对既可适用于教学、科研,又可作为个人生活使用的物品,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录像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万用表、成套工具,单价在10元以上的工、量具等损坏、丢失时,一律按现行市场价格(不低于原价)计价赔偿 。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价赔偿 。
7.低值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由教技中心在调查分析、查对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保管室登记,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教技中心在调查研究、查对核实的基础上上报学校,由学校拿出处理意见,并在校保管室登记,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同时在保管室登记,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进行处理;赔偿金额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程度,损坏时新旧程度,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故责任人态度等情况综合研究并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一次交款有困难,赔偿责任人可申请经批准可分期或缓期缴清;属于几个人共同的责任事故,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赔偿费应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和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仪器设备、器材因技术落后,维修困难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使用部门可申请保废,报废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