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执破衔接工作情况汇报怎么写?( 四 )


脱管、漏管、脱节等现象 。
二是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不够主动和协调 。派出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未能很好地与司法所这个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相配合,单独依靠司法所的力量,很难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面监管,因而使司法所在开展工作时显得力不从心,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
三是矫正对象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使矫正机构不能及时对其实施矫正,更有个别矫正对象远走他乡,杳无音讯,无法对其实施矫正教育 。对于只通过电话联系到的矫正人员,也只能是单向联系,司法所无法及时有效的与之联系,全凭矫正对象自己主动联系,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
三、采取的举措
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治查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部门采取相关的举措,改善工作质量 。
(一)摸清底数,多方收集法律文书 。各街道司法所要初步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缺少法律文书的,要协调基层派出所收集该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同时,区司法局基层科要分别与区检察院、区法院以及监狱协调,对矫正人员进行了解,并与司法所摸排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对、整理,查漏补缺,然后再由各司法所根据核对后的资料进行逐一回访、见面,进一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和基
本情况,全面地掌握了矫正对象的底数和详细情况 。
(二)协调配合,理顺矫正衔接关系 。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要达成共识,即:针对已经在服刑期间的矫正对象,由各司法所与本街道派出所共同核实后,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移交花名册,随后由司法所正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新产生的矫正对象,区法院要做到凡是由区法院做出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判决,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要求矫正人员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在持法院的判决书和送达回证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后,将送达回证带回法院 。这样就为督促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做好铺垫,也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为防止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三)加强检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执法检查,把检查作为一次夯实工作基础,总结经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查找问题和改造不足契机 。区人民法院要重视对判缓刑犯社区矫正对象的回访,掌握缓刑犯社区矫正对象认罪和悔罪态度和现实表现,检验审判的法律效果;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区公安分局要强化执法功能,对违犯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协查提出警告、训诫,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