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是怎样的( 二 )


五、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 。
外商投资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
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 (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
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
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 。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是怎样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载明公司详细类型,且又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出具非自然人独资的证明 。
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 。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