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登记注册指南( 二 )


申请材料:
商务部(90/45):
1、新设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3)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4)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7)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提交的保证函;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2)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
2、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变更事项参照《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商业登记办事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材料
工商局(5):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