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办理指南( 二 )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 , 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 , 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 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 , 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 。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 , 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 , 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 , 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
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15):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 , 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 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
商务部(45):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