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二 )


(2) 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3) 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4) 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5) 出院记录即出院小结(加盖清晰的医院公章);
(6)参保人社保卡,无社保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
*以上材料须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
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明确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支付 。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发生以下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支付:
(1)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在确认的医疗机构生育的;
(2)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3)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2.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发生以下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本市相同级别的协议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2)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3)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4)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 。
3.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所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2)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 。
(二)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
2.不属于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所列的孕产项目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孕产项目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部分 。
3.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床位费的部分 。
(三)生育津贴
本市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的第(一)、(二)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