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二 )


(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 符合规定的 , 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
河南省生育津贴实施细则
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 , 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 , 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 , 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 , 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 , 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 , 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 ,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筹资标准按0.5%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 , 不享受生育津贴 , 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
(二)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 应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 , 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
(三)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 , 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 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 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