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山东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 , 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 , 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一个婴儿 , 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 , 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 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 , 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
3、一次性生育补贴 ,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 ,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 , 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 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 , 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
山东生育险报销流程是怎样?
1、符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 , 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2)正常生育的 , 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4)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 , 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
委托代领的 , 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
(1)对材料不全的 ,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2)对材料齐全 , 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 , 应当予以受理 ,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 对符合条件的 , 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 ,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山东省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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