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二 )


问题五十五
问 55.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 55.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35%按月缴纳,其他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5%按月缴纳 。
问题五十六
问 56.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56.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 。
问题五十七
问 57.如何进行产前登记?
答 57.参保女职工确定怀孕并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后,需携带怀孕诊断证明、社保卡、本人银行卡等材料,至省医保中心或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产前登记 。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医疗待遇 。
问题五十八
问 58.异地生育需要事先申请吗?
答 58.参加省本级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到本统筹区外(指福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分娩妊娠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要事先申请 。
问题五十九
问 59.异地生育如何申请?
答 59.(1)现场办理:至医院医保服务站或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省本级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备案表》;
(2)办理产前登记时(现场或APP途径)同时备案;
(3)特殊时期未能及时登记的,可事后说明原因 。
问题六十
问 60.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有多久?
答 60.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问题六十一
问 61.手工报销生育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答 61.生育津贴提供1-4项材料;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提供1-7项材料;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1-9项材料(除第7项外):
(1)《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可现场填写);
(2)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书》(需医院盖章);
(3)参保职工生育服务证信息的核对方式,以便利可及为原则从以下三种方式选择其一:产前登记信息、政务共享信息查询、参保职工自行提供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因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明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可提供结婚证替代;
(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行支行名称) 。
(5)医疗费用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门诊、住院需印章齐全);
(6)医疗费用清单(门诊、住院金额应与收费票据金额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
(7)《省本级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备案表》(可现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