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文:国务院令586号(11)


6、加大了强制力度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 。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
三、新工伤保险条例与旧工伤条例的对比
在2004年一月起开始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六项)说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算是工伤而在2010年12月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觉得》就将上诉情况改为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分析
1、根据事故伤害的范围上,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基本是在强调受到机动车事故时候的伤害,而对于地铁或其他事故伤害没有做出认定,也就意味着,除了是机动车事故交通的,其他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2010年做出了修改补充,包括了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给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工伤情况做出来,比较全面的认定 。
2、根据责任认定看,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受伤者的责任做出认定,而在2010年修改补充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则特别的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责,无责 。而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全责的,那么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了,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 。所以,对职工来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对责任的认定是不能马虎大意的 。
四、新条例对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
伤残待遇主要有:伤残津贴和三个一次性 。
三个一次性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一到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五到六级由用人单位承担!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2、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以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前提!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且一到四级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需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直到员工退休;五到六级只能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