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文有没有?( 二 )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 。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