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川府发[2011]28号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确保《工伤保险条例》落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与解读的回答
【发文字号】:川府发[2011]28号
【执行时间】:20110101
【信息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