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各类人员的退休年龄规定( 二 )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
注意:这个只是个可“领取”的年龄,不是“退休”年龄 。
五、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采访人员、高级采访人员、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

【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各类人员的退休年龄规定】

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
(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决定在一九九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力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三)女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
1987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及其它文件,还对女干部、女性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作了相应规定,在此不再赘述了 。
最后,大家也知道,退休是需要审批的,审批手续通过后才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现在都是打到银行帐户或社保卡上,届时足不出户,就可以坐等到帐、过一个愉快幸福的晚年百思特网了 。
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各类人员的退休年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