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 八 )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 。
3、备注:
(1)供养亲属范围
a.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b.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c.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d.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3)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d.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e.死亡的 。
(4)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
a.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b.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
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相关问答
【问】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答】工伤保险办理手续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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