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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多部门联合打出“组合拳”,共同推出房地产市场调控举措,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加快供地节奏 。2021年市本级(不含武鸣区)住宅用地供应量不少于4400亩,根据市场需求,还可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数量 。2021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我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21-2021年)规划和三年(2021-2021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二)灵活确定出让土地竞价方式 。根据我市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限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限地价、竞产权移交房”、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缩短缴款期限等,坚决防止高地价、高房价,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
(三)存在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参加我市土地招拍挂 。
二、限制现房转让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购房人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
三、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广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
(二)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有2条及以上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暂停向其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借款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已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购买二手住房已完成契税缴纳的,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原政策执行 。
(四)住房以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档结果为准,住房贷款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记录为准 。
(五)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继续按本通知前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六)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真实性等的审核,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