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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 , 减少纳税风险 。请在办理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 , 仔细阅读下列事项:
一、服务对象为查账征收 , 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
二、服务流程
(一)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版)后 , 选择“风险提示服务” , 并等待系统反馈风险提示结果 。
(二)针对风险提示信息 ,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修正 , 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 , 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
(三)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 , 可以再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 , 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 , 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
三、注意事项
(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
(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 ,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 , 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 , 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
(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 , 需要纳税人至少提前一天报送本企业的度财务报表 , 并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手续 。
(四)纳税人已经完成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 , 系统将不再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0日
【2021年中国税务网络大学登录入口官方】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 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