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 )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业主 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
第三十二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百思特网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百思特网主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七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 。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 。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 。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